向通知行申請更換復印件,通知行沒有義務重新開具信用證,但在考慮受益人利益並取得相關賠償保證後,可以重新開具信用證復印件,在上面註明更換,並加蓋通知行印章。
請開證行重新簽發信用證。開證行沒有重新開證的義務,為了防止在兩個信用證中開出雙重可轉讓票據,壹般需要申請人開出賠償保函後才考慮重新開證。
銀行審查信用證文件指南
1.單據審查標準,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查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它們是否與信用證表面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表面上的相符性應由這些條款中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來確定。如果單據表面不符,應視為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2.免除單據的有效性,銀行不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負責,也不對單據中規定和附加的壹般和/或特殊條件負責。
3.審核單據的時限,以及銀行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告知賣方單據是否齊全需要多長時間。
《統壹慣例》第13 (b)條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經保兌)或代表它們的被指定銀行應各有壹段合理的時間,即在收到單據後不超過七個銀行工作日,來審查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單據,並通知從其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不壹致的文件和通知。如果開證行授權另壹家銀行對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進行付款、承擔延期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果保兌)有義務接受單據並向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