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證的英語是L/C,與T/T,D/P,D/A等都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結算方式,它是銀行對出口商保證付款的承諾,只要出口商按照信用證的指示提交相應的出口相關文件,就可以獲得銀行付款,而不管到時進口商是否付款,是壹種銀行信用,不是商業信用。
2.押匯、保理、福費廷都是壹種出口融資方式。
3.押匯(documentary bills)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外貿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余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拔給外貿公司。
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銀行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
4.保理(Factoring)又稱托收保付,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壹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它是國際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出口方為了避免收匯風險而采用的壹種請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擔風險責任的做法。
5.福費廷(Forfaiting),改善出口商現金流和財務報表的無追索權融資方式,包買商從出口商那裏無追索地購買已經承兌的、並通常由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業務就叫做包買票據,音譯為福費廷。
擴展資料: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壹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信用證支付的壹般程序是: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壹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壹、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