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典型的代表是亞洲的新加坡、中國和香港。
新加坡中央銀行的職能由新加坡貨幣管理局和金融管理局履行。
金融管理局的職能是穩定金融,促進經濟增長,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貨幣當局負責發行貨幣和儲備外匯。
中國和香港沒有統壹的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的職能由政府、行業協會和商業銀行共同承擔。
1993年,香港成立金融管理局,下設貨幣管理部、外匯管理部、銀行監管部和銀行政策部,集中了中央銀行的部分職能,如金融監管、港幣和外匯基金管理、支付系統管理等。然而,發行貨幣的職能由中國銀行、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負責。
有馬爾代夫、利比裏亞、斐濟、萊索托等。實施準中央銀行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