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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2、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壹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

(壹)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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