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折合美元在2000元以下的,非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折合美元5000元以下的,為自用合理數量。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折合美元2000元以上至4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折合美元5000元以上到10000元的,由銀行簽發《攜帶證》。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折合美元4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必須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後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管局申請核準。進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折合美元10000元以上的,應由攜帶人先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管局提出申請,外管局嚴格審核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管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最後持《攜帶證》到外管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出境人員攜帶境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比照對帶出外幣現鈔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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