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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出境限額

法律分析:原則上不允許攜帶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但有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可以向外匯局申請攜帶證明:1,大量出境團;2.長期出境或長途跋涉的科學考察組;3.政府領導人的訪問;4.出境人員前往有戰爭、外匯管制嚴格、財政狀況差或金融動蕩的國家;5.其他特殊情況。

法律依據:《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且最後壹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金額未入賬或超出的,按以下規定予以放行。

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

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使用多張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超過等值65,438+00,000美元的,應向存款地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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