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自行或委托出口貨物,應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完成增值稅申報並到國稅局相應窗口辦理增值稅免稅申報,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二)免稅核銷申報
1.小規模納稅人按月匯總所有具有相關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明細申報表》,自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四個月內(以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向七個部門報送以下資料(申報期為每月1-15)。
(1)國稅機關蓋章的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二)出口發票;
(三)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信息;其中:1)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2)出口收匯核銷單(僅用於出口退稅)。屬於遠期收匯的,應當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四)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代理出口協議;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復印件。出口收匯核銷(出口退稅)要求與上述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自營出口貨物的要求相同。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前,凡在申報期內申報免稅核銷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批準免稅;超過免稅核定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批準免稅。
3.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延期免稅核銷申報。經批準後,可將免稅核銷申報手續延期3個月。
二。具體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稅發[2007]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