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查詢、止付、沒收銀行個人存款,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字第18號)關於存款人死亡存款公證的規定。
二、適用本通知規定辦理小額存款支取業務的已故儲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故存款人在同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總余額不超過654.38元人民幣+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償利息);
(二)申請人是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或者經公證的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支取申請人同意壹次性支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及利息,支取後註銷已故存款人賬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提高本條第(壹)項規定的賬戶限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償利息)。
外幣存款按支取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中間價折算。
三。本通知關於簡化支取的規定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其本金和收益計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賬戶限額。
未到期且不能提前終止,或不能辦理非交易過戶的非存款類理財產品,應在產品到期或滿足贖回條件後壹次性退出。
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為辦理公積金提取等業務的,應當告知提取申請人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在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支取業務時,應向存款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壹)死亡證明及其他能夠證明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及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
5.已故存款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支取業務時,應向存款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壹)死亡證明及其他能夠證明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指定提款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遺囑;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