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形式的外掛都是違背遊戲公司利益的,都是違法的。正規的遊戲和平臺推廣並不違法。代理遊戲外掛牟利,數額較大,視外掛程序的侵權程度,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銷售外掛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屬於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的條文很多,包括電信業務、食鹽等。根據不同的條文,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是不同的,這個定罪標準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立案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二)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外貿代理業務規定,以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件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件以上。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予以追訴;
5、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為遊戲制作外掛也是壹種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而傳播這種外掛會極大地破壞遊戲的公平性,降低遊戲的體驗性,所以出售外掛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六個月內停止聯網或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建議原發證審批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或取消其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