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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在什麽情況下構成應稅價值?

從價計征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繳納的增值稅。這裏的“銷售”包括“銷售收入”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基金、托收手續費、返還利潤、補貼、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延期付款利息、托收資金、預付資金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1.納稅人通過自建的非獨立核算網點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按照該網點對外銷售征收消費稅,不能按照向非獨立核算網點轉讓的價格計征消費稅。

2.納稅人用於交換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償還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征稅,而不是按照同類消費品的最低價格或者加權平均價格征稅。

3.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類似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價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只有在沒有類似消費品(下同)的情況下,才采用形成計稅價格的方法。組價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銷售成本。“利潤”是指按照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而不是按照產品制造商的利潤率計算的利潤。該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為:甲、乙類香煙,10%糧食白酒;汽車8%;貴重珠寶玉石、摩托車、越野車6%;雪茄、煙絲、薯類白酒、其他酒類、酒類、化妝品、護膚品、乘用車、汽車輪胎、鞭炮和煙花5%。

凡自產自用需要以小組價計稅的應稅消費品,均按上述利潤率小組價計稅。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類似消費品沒有銷售價格的,按照團價計算納稅。團體價的計算公式是:

成分計稅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這裏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是指委托方收取的所有費用,包括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即委托方從委托方獲得的所有利益。

5.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集團價格公式征稅:

成分應稅價值=(到岸價+關稅)÷(1-消費稅稅率)。

6.用應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比如納稅人用征稅的煙草生產香煙,用征稅的酒精生產酒,用征稅的護膚品和護發品生產護膚品和護發品。他們在申報繳納消費稅時,可以對當期生產的購進消費品扣除消費稅後的余額。

7.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以外匯結算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算率可在結算當日或當月第壹日(原則上為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事先確定的換算率,確定後壹年內不得變更。

8、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依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計稅價格。其中:甲類卷煙、糧食白酒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消費稅調節的目的是防止部分納稅人利用稅法之便,通過聯營退稅、工商聯營等方式故意壓低應稅價值,隱瞞銷售額,將利潤從稅負較高的工業領域轉移到商業領域避稅。

9、關於對應稅消費品包裝征收消費稅。《實施細則》明確,在規定期限(壹年)內,不計入銷售額、用於周轉的包裝,不征收消費稅。此外,還應征收消費稅。事實上,從目前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來看,包裝基本上是“與產品壹起固定價格銷售”,基本上不單獨收取押金,所以銷售要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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