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壹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提出行政復議,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從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那天起60天之內,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如果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由申請人選擇向直接管理這個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選擇向這個部門的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如果是對某個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要向它的上壹級政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