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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付匯的稅務申報

第壹,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企業同時支付幾筆小額合同,單筆合同金額不超過5萬美元,但總金額超過,需要備案。如果合同之間有關聯,簽約主體相同,總金額超過5萬美元,需要備案。

(2)如果合同之間沒有聯系,單個合同不超過5萬美元,不需要備案。

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的特定外匯資金,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表格和資料備案。

2.公告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的下列外匯資金,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方稅務機關的,應當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壹)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服務貿易收入,包括交通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許可、體育、文化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和政府服務;

(二)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境外個人的報酬,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非資本轉移捐贈、報酬、稅收、偶然所得和經常轉移所得;

(三)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的其他合法收入。

擴展數據:

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向外匯管理機關登記。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從事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市場準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辦理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外債統計和監測工作,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情況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需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局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對外擔保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應向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向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情況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國家規定其業務範圍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局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壹條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留成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售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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