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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會員轉會費怎麽交?

在國外支付會員轉讓費屬於在國外支付版稅。

1,增值稅:

如果對外支付的是勞務費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接受勞務的企業應在境內代扣代繳其應繳納的增值稅。

涉及技術轉讓業務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從事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不再提交增值稅稅務憑證的通知》(國稅發〔2005〕28號)規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境內機構和個人從其外匯賬戶內購匯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項下的技術轉讓費時, 可免繳主管地方稅務局出具的增值稅納稅憑證,但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貿易和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納稅憑證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的規定,提交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所得稅(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2.企業所得稅:

境內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全額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如果境內企業支付勞務費,需要考慮境外企業提供的勞務是在境內還是境外。勞務完全在境外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境外企業需要在中國提供服務,需要看提供服務的國家是否是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

如果是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就要判斷是否在我國構成機構或場所。不構成常設機構的,不需要按照協議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確實構成常設機構,則應按照在中國境內的勞務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未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派遣員工來華提供服務,通常構成上述意義上的機構和場所。屬於機構和場所的所得,不論是否構成常設機構,都應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壹般情況下,技術服務費與特許權使用費的區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收入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合同約定由扣繳義務人承擔應納稅款的,應當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轉為免稅收入後計算納稅。

因此,如果合同約定稅款由境內企業承擔,企業應將不含稅收入轉為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

4.境外企業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能否抵扣回本國取決於其本國的具體規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壹)勞務(不含租賃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不含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賣方或者買方在中國境內;(二)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產在中國境內;(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的自然資源在境內;(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勞務或者無形資產: (壹)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二)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出售完全用於境外的無形資產。(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不征收增值稅,在境內使用或者在境內外使用的,扣繳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收入來源確定原則,只要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人在中國境內,無論是否完全在境外使用,都要依法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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