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票(即沒有擡頭的支票)托收:銀行接受委托,利用銀行廣泛的國外代理行關系,將從國外開出的不能在國內貼現的票據及其他金融單據郵寄給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款並收回款項的服務。辦理這項業務需要很長時間,壹般30-40天。
首先,如何使用支票
1,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支票的付款期限為十天(自簽發支票之日起,如遇節假日,到期日順延)。
3.支票的簽發日期、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其他內容不正確的,可以劃線更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壹的證明。
4.支票遺失,可以向付款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不會接受掛失前的付款。
5.當出票人簽發空白支票或其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時,銀行不僅要退還支票,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百分之二。
二、使用支票有什麽註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對支票的定義是:“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所有支票都是記名的,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2.支票註明的付款期限為10天(自支票簽發之日起,如遇法定節假日,到期日順延)。
3.支票的簽發日期、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其他內容不正確的,可以劃線更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鑒證明。
4.如果支票丟失,可以向付款行申請掛失;銀行不會接受掛失前的付款。
5.出票人開具空白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壹致的支票、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不僅要退還支票,還要按照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