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第二條,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預售合同備案和境外個人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核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核實購房人持有的住房:
1,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滿1年以上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工作、學習、居留的證明。
2.沒有境外個人名下其他在華房屋的書面承諾。
擴展數據:
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第三條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審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核實購房人的房屋權屬:
1.有關部門對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登記證明。
2.境外機構購買的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百度百科-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