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聽取了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對他控制外匯基金的意見。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是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3條(1)成立的。這項條文規定,財政司司長在控制外匯基金時,必須咨詢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財政司司長是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的當然主席,其他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則由財政司司長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授權,以個人身份委任。成員是根據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而獲委任,這對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大有裨益。
這些專業知識和經驗涉及貨幣、金融、經濟、投資、會計、管理、商業和法律。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和策略、金融基礎設施的發展及其他由外匯基金資助的項目,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由於HKMA的運作成本及員工開支亦由外匯基金支付,委員會亦會就HKMA的年度行政預算及HKMA員工的服務條款及條件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如有需要,亦會舉行會議提供特別意見。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有五個專責委員會,負責監察HKMA特定方面的工作,向財政司司長匯報,並透過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提出建議。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在2005年舉行了6次例會,討論與HKMA工作有關的各項事宜,其中大部分事宜已由有關的專責委員會預先討論。此外,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在5月舉行特別會議,討論優化2005年5月6日推出的聯系匯率制度的措施。
管治委員會監察HKMA的表現,並就薪酬及服務條件、人力資源政策及預算、行政及管治向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提出建議。該委員會於2005年舉行了7次會議,內容包括披露HKMA的開支預算、HKMA 2004年的表現、2005年的年薪檢討、HKMA 2004年的年報、持續經營規劃、策略規劃及HKMA 2006年的收支預算。HKMA還定期向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審計委員會審查HKMA財務報告程序和內部控制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並提交報告。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HKMA的財務報表、編制這些報表時使用的組成部分和會計原則,並與外部和內部審計師壹起檢查審計範圍和結果。委員會在2005年舉行了三次會議。除定期報告外,委員會亦審閱了壹份有關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年內實施情況的顧問報告,並評估該準則對外匯基金帳目的影響。
貨幣發行局委員會負責監察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運作,並就此提出報告。貨幣發行局制度是香港聯系匯率制度的支柱。委員會的工作包括確保貨幣發行局制度按照既定政策運作,提出改善該制度的建議,以及確保該制度的運作保持高透明度。HKMA定期公布貨幣發行局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並每月向該委員會提交有關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的報告。委員會在2005年舉行了六次會議。會議討論的議題包括中國內地貨幣狀況指數、總結余的兌換安排及兌換範圍內的市場運作、負債證明書與總結余之間的相互轉移,以及新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其對香港的影響。
投資委員會監察HKMA的投資管理,並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和策略、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提出建議。委員會在2005年舉行了6次會議,就外匯基金的投資策略及相關事宜提供意見。
金融基礎設施委員會負責監察HKMA在發展和營運香港金融基礎設施方面的工作,並就HKMA在履行其促進香港金融基礎設施的安全、效率和發展的責任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提出建議。委員會在2005年舉行了四次會議。會議的議題包括檢討金融基礎設施的發展、落實檢討所衍生的項目及業務發展進度,以及成立財資市場公會。
銀行咨詢委員會
銀行業諮詢委員會根據《銀行業條例》第4條(1)成立,就與《銀行業條例》有關的事宜,尤其是銀行及銀行業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及財政司司長在行政長官授權下委任的其他人士。
接受存款公司咨詢委員會
接受存款公司咨詢委員會根據《銀行業條例》第5條(1)成立,就與《銀行業條例》有關的事宜,特別是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業務的經營,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及財政司司長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的其他人士。
總統委員會
主席委員會由HKMA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HKMA副總統和行政長官助理。總統委員會每周舉行壹次會議,向總統報告HKMA各部門主要工作的進展情況,並就有關HKMA運作的政策事項向總統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