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其在境內經常項目下合法人民幣收入的購匯和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匯出境外未使用的外匯,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相同途徑匯回銀行。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未使用的人民幣兌換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如果金額超過規定金額,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到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