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系匯率制度
港元聯系匯率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香港特區的發鈔銀行(目前有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如發行港鈔,要按1美元:7.8港元的固定匯率向外匯基金(現並入金融管理局)交存美元,並換取“負債證明書”,作為港鈔的發行準備。
(2)如發鈔銀行向外匯基金退回港鈔與“負債證明書”則按1美元:7.8港元的固定匯率贖回美元。
(3)眾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港鈔也按上述比價,向發鈔銀行交付美元領取港鈔;如退回港鈔,則按原比價,贖回美元。 上述聯系匯率規定的1美元:7.8港元的固定匯率只適用於發鈔銀行與外匯基金以及商業銀行等與發鈔銀行之間的發鈔準備規定;在香港外匯市場上的港元與美元的交易並不受此約束,匯率變動由是貨幣供求力量決定。 由此可見,香港特區實際存在兩種匯率,壹種是發鈔銀行與外匯基金以及商業銀行等與發鈔銀行之間的發行匯率,也即1美元:7.8港元的聯系匯率;另壹種在外匯市場受供求關系決定的市場匯率。
參考/view/14618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