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對物品出入境的限制:
1,個人旅行用品
非居民旅客和持有國家或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允許攜帶壹臺照相機、便攜式錄音機、小型照相機、便攜式攝像機和便攜式文字處理器。超出範圍的,要如實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回程時應當再次攜帶出境。
2.金、銀及其制品
旅客攜帶金銀及其制品進境,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過50克的,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按本次進境申報數量放行。攜帶或者托運出境在境內購買的金銀及其制品(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開具的“專用發票”開具。
3.外匯
攜帶外幣、旅行支票、信用證等的旅客。進入這個國家是不受數量限制的。居民旅客攜帶價值超過65,438美元+0,000美元(非居民旅客為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現金入境時,必須向海關如實申報;復運出境時,海關以本項申報的數量為準驗放。旅客攜帶上述以外的外匯出境,海關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的《外匯攜帶證明》驗放。
4.人民幣
旅客攜帶人民幣進出境,以6000元為限。超過6000元的不準出入境。
5、中草藥、中成藥
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以人民幣300元為限;去港澳的,總價值限人民幣150元。寄往國外的中藥材、中成藥總價值以人民幣200元為限;如寄往香港、澳門,總價值以人民幣100元為限。出境時,入境旅客攜帶合理數量的自用中藥材和用外匯購買的藥品,海關憑有關發票和外匯水單予以放行。麝香和超過上述規定限量的中藥材、中成藥,準予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