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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詳細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聯合聲明》第三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原則和政策如下:
壹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1997年7月6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本附件XI部分所列的涉外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和立法機關由本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相當於“司”級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是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法規、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只要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就是有效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和法規是《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除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引起的變化外,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不受法律追究。法院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理案件,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判例可供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應根據其司法能力挑選,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只有在法官不能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時,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將其免職。主要法官(即最高級別的法官)的任免,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行政長官同意,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法官以外的司法人員的任免制度將繼續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如有需要,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與審判。
香港特別行政區檢察機關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幹涉。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的做法,對本地和外國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工作和執業作出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系作出適當安排。
四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工作的公務員和司法人員可予保留,繼續工作;其工資、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標準。合同期滿退休或退職的人員,包括壹九九七年七月壹日以前退休的人員,不論其國籍或居住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按原標準支付他們應得的退休金、退職金、津貼和福利待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命原香港公務員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國人和其他外國人為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但主要政府部門(相當於“部門”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的正職和壹些主要政府部門的副職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國公民和其他外國人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業技術職務。上述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與其他公職人員壹樣,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應該根據公務員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來任命和提升他們。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雇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命、薪金和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關於給予外國人特權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包括控制財政資源,編制預算和決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算和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己的需要,不會上繳中央人民政府。稅收和公共開支由立法機關批準、公共開支向立法機關負責和公共帳目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制度予以保留。
六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貿易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征用財產獲得補償(補償相當於財產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拖延支付)的權利,繼續受法律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的地位,繼續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包括貨物和資本的自由流動。香港特區可以獨立地同各國和各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貿易關系。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參加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和其他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其他類似安排,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來源規則簽發產地來源證予本地制造的產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七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原在香港實行的貨幣金融制度,包括對接受存款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管理和監督,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由和資金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外匯、黃金、證券和期貨市場將繼續開放。
作為本地法定貨幣,港元繼續流通,並可自由兌換。港幣的發行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信發行港幣的基礎健全,有關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時,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凡帶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標誌的香港貨幣,將逐步被取代,退出流通。
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率。
八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制度,包括海員管理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規定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香港的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可依法以“和港”的名義簽發有關證書。
除外國軍用船舶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均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其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