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4.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5.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7、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8.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9.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10,經理金庫;
11.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2,負責金融行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3.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