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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出口退稅時間變了嗎? 不是三個月了嗎?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新舊銜接的幾個問題

壹、追溯適用調整後的政策規定

按以前規定,已適用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如果按照追溯適用調整後的政策規定,能夠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當沖減以前已經按照規定,計提的銷項稅額和應納消費稅額,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按以前規定已適用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如果按照追溯適用調整後的政策規定,能夠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應當沖減以前計提的銷項稅額和應納消費稅額,應當同時沖減免稅出口貨物勞務相應的進項稅額。

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執行的政策

下列政策規定,應當以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是2012年7月1日以後,就應當按照新政策規定執行;否則就應當依照以前的政策規定執行。

(壹)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後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的政策;

(二)外貿企業進口貨物直接出口退(免)稅的政策;

(三)擴大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產品範圍的政策;

(四)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貨物適用出口退稅率的政策;

(五)外貿企業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貨物出口退稅率孰低原則適用的政策;

(六)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退稅計算依據和退稅率適用的政策;

(七)除追溯適用以外新增的出口貨物勞務免稅範圍的政策;

(八)出口免稅卷煙相應進項稅額計算的政策。

三、不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執行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規定,本辦法其他規定自2012年7月1日開

始執行。起始日期:屬於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於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

的開具時間為準;屬於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但是下列規定卻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第24號公告規定的起始日期為準來執行,只能從2012年7月以後的退(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

(壹)除追溯適用退(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以外的其他出口退(免)稅辦法和要求;

(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管理辦法;

(三)生產企業免退稅申報數據調整辦法;

(四)取消新辦生產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12個月退稅審核期的規定;

(五)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的認定;

對於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的認定,在2012年7月退(免)稅申報期限內不能辦理完成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適當予以延長。

四、進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政策

(壹)執行時間問題

新政策對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采取用出口貨物離岸價扣減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的余額後再計算銷項稅額的方法,而以前卻采取按照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將使出口企業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

需要明確的是,出口企業2011年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如果未依照規定申報免稅應當視同內銷征稅的,那麽依照規定,其不屬於追溯適用調整後新政策的範圍。如果允許適用新政策規定,那麽出口企業2011年度出口貨物未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如果已經視同內銷征稅的,就將會按新政策規定進行調整,這樣對同筆出口業務,同樣視同內銷征稅就必然會采取不同的計算方法,這樣就必然違反追溯適用政策的規定。

由於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從7月1日起執行,同時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對執行起始日期的確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據此,出口企業2012年6月30日以前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報關出口貨物,如果未依照規定申報免稅,應當按照以前視同內銷征稅的規定執行;只有2012年7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貨物,如果未依照規定申報免稅,才應當按照目前視同內銷征稅的規定執行。

(二)執行範圍問題

雖然生產企業能夠準確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但並不是說,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範圍就僅限於生產企業。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其報關出口的離岸價均包括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因此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適用範圍是壹般納稅人,就包括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不同的是,外貿企業未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的,其相應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三)耗用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生產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

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加工後出口的貨物計算免抵退稅額的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的金額後確定。那麽出口貨物適用征收增值稅政策是否應當從離岸價中扣除耗用的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金額呢?

對此,財稅[2012]39號

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按照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生產企業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不能計提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同時也不得

從內銷貨物的銷售額中扣減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的金額。因此,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如果適用征收增值稅政策,那麽不得從離岸價中扣除耗用的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

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金額。

五、出口退(免)稅申報後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問題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的規定,屬於退(免)稅申報後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如果在2012年6月30日前出口貨物,其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期限是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以內;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後出口貨物,其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期限是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之內。 對於以上兩種情況,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的規定,如果出口企業在2012年7月31日以前報關出口貨物且在規定收匯期限內未收匯核銷的,則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例如出口企業2012年5月份報關出口貨物,其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為出口報關之日起210日以內,如果企業7月31日以前未收匯核銷,那麽在2012年8月1日以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後,就不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如果出口企業在2012年7月31日以前已逾期未收匯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核銷的,則應當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辦理。例如出口企業2012年7月1日報關出口貨物,其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期限就是2012年4月30日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如果企業在7月份已經收匯核銷,那麽在2012年8月1日以後,出口企業申報辦理退(免)稅後,就應當依照規定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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