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是可以轉換成外幣匯款到國外的,但是要根據相關規定來進行兌換和匯款。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範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壹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擴展資料: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壹)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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