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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匯,收匯後30天內出口貨物。需要做壹張預估外匯收據嗎?

回答:妳好!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自貨物進出口或者收付匯實際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通過監控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預計收付匯日期或者進出口日期等相應信息: (壹)預收貨款超過30日(不含)的;(2)延期收付款90天以上(不含);(3)90天以上(不含)遠期信用證(含展期)、境外支付等進口貿易融資;(4)B類、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收到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付款超過30天(不含)的;(五)同壹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付款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90天),且壹次付款項下收匯金額和壹次付款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50萬美元)的業務;(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根據妳的描述,妳公司自預收款之日起30天內出口貨物,屬於30天內預收款,不需要做預收款報告。如有其他問題,請繼續在浙江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臺提問。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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