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實施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估、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考體系。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和非並表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橫向分析、同業比較分析、檢查和監管,並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選擇性監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標第六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移和風險抵消。第七條風險水平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是基於時間數據的靜態指標。第八條流動性風險指標用於衡量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狀況和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率、核心負債比率和流動性缺口比率,分別以本幣和外幣計算。(1)流動性比率是指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率,該比率應不低於25%,以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二)核心負債比率是核心負債與總負債的比率,不低於60%。(3)流動性缺口比率為90天內的表內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的表內流動性資產的比率,不應低於-10%。第九條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個集團客戶信用集中度和總關聯度。(1)不良資產率是指不良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應高於4%。該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壹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是不良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例,不應高於5%。(二)授信集中度最大的集團客戶,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得高於65,438+05%。該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單個客戶貸款集中度的二級指標;單個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值,不應高於10%。(三)總關聯度是所有相關授信與凈資本的比率,該比率不應高於50%。第十條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動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壹)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凈資本的比例,不得高於20%。有條件的商業銀行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如在險價值法、基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2)利率風險敏感度是指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的比值,該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臺後根據風險監管的實際需要另行制定。第十壹條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失誤或欺詐以及外部事件導致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導致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非利息收入的平均值之比。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臺後另行確定操作風險指標值。第十二條風險遷移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以上期與本期資產質量變化的比值表示,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移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移率和不良貸款遷移率。(1)正常貸款的遷移率是正常貸款中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的比率,包括正常貸款和關註類貸款。該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兩個二級指標:正常貸款遷移率和關註貸款遷移率。正常貸款的遷移率是正常貸款中變成後四位的金額與正常貸款的比率,關註類貸款的遷移率是關註類貸款中變成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註類貸款的比率。(2)不良貸款遷移率包括次級貸款遷移率和可疑貸款遷移率。次級貸款的遷移率是轉為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的金額與次級貸款的比率,可疑貸款的遷移率是轉為損失貸款的貸款與可疑貸款的比率。第十三條風險補償指標衡量商業銀行補償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壹)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是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的比值,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總資產的比值,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是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的比值,不應低於11%。(2)準備金充足率指標包括資產損失準備金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為壹級指標,信用風險資產實際撥備與撥備之比不得低於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是實際貸款撥備與要求貸款撥備之比,不應低於100%,為二級指標。(三)資本充足率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資本充足率是核心資本加二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應低於8%。第三章檢查和監管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和信息系統,準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能力。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日常風險管理中體現各項指標,改進風險管理方法。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采取糾正措施。第十八條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收集相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估和預警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風險遷移和風險抵消情況。第十九條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的實際值檢查商業銀行的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壹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開始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率管理監測、監控指標及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附件:壹、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清單。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解讀。
上一篇:我主要從事出口業務。聽說可以成立壹家香港公司來收賬。可以嗎?如何操作?下一篇:現在什麽值錢,英鎊還是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