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犯洗錢罪的,沒收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錢犯罪的立案標準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入,為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提供資金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成現金或金融票據;
3.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向國外匯款;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
懲罰模式
1.以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其他手段,從外匯指定銀行騙取外匯的,分別依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壹百九十條、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海關、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行為人相互勾結,為其提供有關購匯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三、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犯兩個以上罪行的,選擇重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20號《關於審理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6條)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