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構成洗錢罪的條件是:
1.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或單位。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查處犯罪的正常活動。
3.本罪主體實施洗錢行為,是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
第二,洗錢罪與隱瞞犯罪所得的界限:
1,侵權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故該罪被歸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壹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是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後者是指所有犯罪所得的贓物。
3.有不同的行為方式。前者是指通過某種中介機構隱瞞、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入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包括窩藏、轉移、代購或者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四)跨境轉移資產;(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