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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給洗錢的從犯定罪

法律主觀性:

洗錢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違反了金融秩序,又違反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違反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本罪的客觀表現為: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分子開立銀行資金賬戶,或者為犯罪分子提供已有的銀行資金賬戶。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這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將現金轉換為金融工具或將金融工具轉換為現金,並將該等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其他現金(如美元),將該等金融工具(如外國金融機構發行的)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如中國金融機構發行的)。3.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4.協助向國外匯款;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入的來源和性質:是指掩飾、隱瞞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入的性質和來源的所有其他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壹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已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本罪的主觀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了掩蓋犯罪的非法所得,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了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恐怖活動犯罪所得、走私犯罪所得、貪汙賄賂犯罪所得、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金融詐騙犯罪所得而實施洗錢犯罪,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壹款,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和收入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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