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第四條 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有利於本市國民經濟的發展。
鼓勵和扶持設立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
禁止設立設備陳舊、產品落後、汙染環境又無治理措施、損害社會公***利益的企業以及國家明令禁止設立的其他企業。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有關審批事項,依職責確認和考核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經批準的合同、章程,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第六條 本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實行聯合辦公制度,提高辦事效率。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七條 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屬本市審批權限以內的項目,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審批權限,由市、區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需報國家、省有關部門審批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向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由外國投資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請;申請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由中方投資者申請。
申請立項的文件、資料包括:項目建議書(申請表)、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合法開業證明、資信證明。其中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提交合資、合作雙方簽署的協議書,有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的,所呈報文件還應經其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審查同意。
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立項申請及齊備的文件、資料後,應於7日內決定是否立項,並通知申請者。第九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者,在接到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的立項通知後,應向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
(壹)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合資、合作企業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外資企業的章程;
(五)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的人選名單、各方委派書及委派人員身份證件影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七)確定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地址的有關租賃協議及房地產證件;
(八)進口設備清單和常年進口物料清單;
(九)其他必要附件。
對以國有資產(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外商合資、合作的,應同時提交依法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第三章 經營與管理第四章 優惠與服務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