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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開發新興產業和技術,促進武漢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經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批準設立,位於武漢市蔡甸區東南部的沌口、郭徐嶺壹帶。第三條 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按照武漢市經濟發展長遠規劃,遵循外引和內聯相結合的原則,引進資金、人才,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興辦生產性企業和科技型項目為主,大力發展汽車產業及相關產業,推動武漢市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科研機構,投資興建基礎設施。

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個人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第五條 開發區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不斷完善供水、供電、供熱、供煤氣、排水、通信、道路、倉儲、運輸、生活服務等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工會活動。第七條 開發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的保護。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第八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壹管理。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開發區行政管理規定;

(二)編制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有關審批權限的規定,負責開發區內土地的規劃、征用、開發、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在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五)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公***設施;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事務;

(七)按規定權限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處理或協助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八)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九)保障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指導、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壹)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 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應規範辦事程序,嚴守辦事紀律,提高辦事效率,為投資經營者提供優良的服務。

市有關部門應對開發區管委會相關職能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支持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第十壹條 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批準在開發區設立機構,外匯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辦理有關業務,為投資經營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務。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開發區設立機構,直接辦理有關業務,實行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可以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其他咨詢、服務機構。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第十三條 開發區重點興辦下列產業和項目:

(壹)汽車產業及其相關產業;

(二)高新技術產業及其他先進技術產業;

(三)產品能出口創匯以及其他國內急需和效益顯著的產業;

(四)國家準許興辦的第三產業;

(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第十四條 開發區不得舉辦下列項目: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的;

(三)其他屬國家明令禁止的。第十五條 在開發區投資和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股份制經營;

(六)購買開發區內企業的股票和債券;

(七)租賃經營;

(八)補償貿易;

(九)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壹)、(二)、(三)項方式投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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