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個人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第五條 開發區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不斷完善供水、供電、供熱、供煤氣、排水、通信、道路、倉儲、運輸、生活服務等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工會活動。第七條 開發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的保護。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第八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壹管理。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開發區行政管理規定;
(二)編制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有關審批權限的規定,負責開發區內土地的規劃、征用、開發、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在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五)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公***設施;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事務;
(七)按規定權限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處理或協助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八)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九)保障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指導、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壹)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 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應規範辦事程序,嚴守辦事紀律,提高辦事效率,為投資經營者提供優良的服務。
市有關部門應對開發區管委會相關職能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支持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第十壹條 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批準在開發區設立機構,外匯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辦理有關業務,為投資經營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務。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開發區設立機構,直接辦理有關業務,實行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可以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其他咨詢、服務機構。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第十三條 開發區重點興辦下列產業和項目:
(壹)汽車產業及其相關產業;
(二)高新技術產業及其他先進技術產業;
(三)產品能出口創匯以及其他國內急需和效益顯著的產業;
(四)國家準許興辦的第三產業;
(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第十四條 開發區不得舉辦下列項目: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的;
(三)其他屬國家明令禁止的。第十五條 在開發區投資和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股份制經營;
(六)購買開發區內企業的股票和債券;
(七)租賃經營;
(八)補償貿易;
(九)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壹)、(二)、(三)項方式投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