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必須主要在開曼群島以外開展業務。公司應每年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提交年度報告,並根據公司法定股本金額支付費用。
股本
開曼群島公司法允許公司發行普通股、優先股、可贖回股份或上述股份的任何組合。
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倘公司以溢價發行股份以換取現金或其他代價,則須將相當於該等股份總溢價的金額撥入名為「股份溢價賬」的賬戶。
如果公司的股份被分配作為根據任何安排收購或取消任何其他公司股份的對價,並且股份以溢價發行,公司可以選擇不對這些股份的溢價適用這些規定。
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根據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如有)的規定,本公司可按不時決定的方式使用股份溢價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向股東派發或支付股息;
2.全額支付將作為已支付紅股的未發行股份向股東發行的股份;
3.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37條贖回及購回股份;
4.核銷公司的開辦費;
5.註銷公司發行股票或債券的費用,或為此支付的傭金或折扣;
6.作為贖回或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債券的應付溢價。
除非緊接在建議分派或股息支付日期之後。公司有能力償還日常業務中的到期債務。否則,不得從股份溢價賬戶向股東支付任何分配或股息。
開曼群島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擔保有限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以任何方式減少其股本,但須受開曼群島大法院確認並經其公司章程批準的限制。
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的詳細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可發行可由本公司或股東選擇贖回或有責任贖回的股份(如獲公司章程批準)。此外,如果公司章程批準,公司可以回購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的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必須得到公司章程或普通決議的批準。公司章程或購買方式可由公司董事決定。
除非股份已繳足,否則公司不得贖回或回購其股份。如果由於贖回或回購而導致公司不再有董事,公司不得贖回或購買任何自己的股份。
公司用其股本贖回或回購自己的股份是非法的,除非它能夠在擬定的付款日期後立即償還其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到期的債務。
開曼群島並無法定限制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司購買或認購其本身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因此,如果公司董事在審慎履行職責和誠信行事時,認為給予相關財務資助是適當的,並且符合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適當提供該等財務資助。補貼必須以公平的方式進行。
股息和分配
除開曼群島公司法第34條外,並無有關股息支付的法定條文。根據英國判例法(在這方面在開曼群島可能被認為是令人信服的),股息只能從公司利潤中支付。此外,開曼群島公司法第34條容許本公司支付股息及從股份溢價賬作出分派,惟本公司須通過償付能力測試並遵守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如有)的相關條文。
股東訴訟
預計開曼群島的法院將遵循英國的先例。開曼群島的法院援引並跟蹤了Fossv的案例。哈博特及其例外。相關例外允許少數股東以公司的名義提起集體訴訟或衍生訴訟:
1,超越公司權限或違法行為;
2.對少數股東的欺詐和過失方對公司的控制;
3.必須由特定(或特別)多數股東通過決議才能通過的訴訟(實際上並未獲得)。
保護少數股東
如果壹家公司(非銀行)將其股本拆分為股份,開曼群島大法院可應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少於五分之壹的股東的申請,任命調查人員調查該公司的事務,並以大法院指定的方式報告相關結果。
公司的任何股東都可以去開曼群島大法院,如果法院認為公司清算公平公正,可以做出清算令。
壹般來說,股東對公司的索賠必須根據適用於開曼群島的壹般合同法或侵權法,或根據公司的組織大綱和章程規定的作為股東的個人權利。
開曼群島的法院引用並遵守了英國普通法的規定,即大股東不得對小股東實施欺詐。
在Cayman註冊有以下優勢:
1,開曼有穩定的政治、經貿環境和良好的金融法律設施;
2.開曼可以在許多國家的交易所上市,如香港、美國和新加坡。
3.股東和董事的信息不會公開,保密程度很高;
4.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同壹人,壹個人可以設立壹個公司;
5.股份轉讓自由迅速,沒有限制;
6.註冊資本無需驗資,認繳;
7.沒有外匯管制;
8.海上作業的收入不征稅;
9.不需要向註冊地政府提交年報和財務報表,只需要開曼公司保存的資料就可以反映公司的情況;
10.股東和董事沒有國籍限制,不需要本地董事秘書;
11.公司管理簡單,開曼公司不需要每年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
12,開曼公司不需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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