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7月,國務院批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進壹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統壹管理全國金融的國家機關”,並由此開始了建立專門的中央銀行制度的準備工作。1983 07年9月17日,國務院作出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並規定了10人民銀行的職責。從10月份的65438+65438 0984+1,人民銀行開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集中精力研究和貫徹國家金融宏觀決策,加強信貸總量控制和金融機構資金調節,維護貨幣穩定;同時,新成立中國工商銀行,過去由中國人民銀行承辦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專業經營;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業務實行垂直領導;建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決策機構;建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貸款制度,初步確定了中央銀行制度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