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的時候,國家外匯管理局就發布通告規定,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境外人民幣對外匯衍生交易。外管局明確規定,遠期結售匯履約應以約定遠期交易價格的合約本金全額交割,不得進行差額交割。外管局認為我國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市場正處於發展初期,現階段外匯交易應以風險防範為主,不鼓勵利用衍生工具從事投機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