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擁有的壹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壹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壹個國家的貨幣,借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壹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狹義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外匯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作用
促進國際間的經濟、貿易的發展。
調劑國際間資金余缺。
是壹個國家國際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清償國際債務的主要支付手段[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