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草案要求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認真識別、核實和登記客戶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
特別是草案規定,主要識別符合壹定條件的公職人員,並對其賬戶和資金進行監控。“這無疑將有助於加強反腐敗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辦公室主任於光遠說。
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在識別客戶身份時,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相關身份信息。
根據我國刑事追訴時效並參照國際規則,草案規定,客戶身份信息應當在業務關系結束後至少保存5年,交易關系結束後的交易信息,涉及可疑交易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澄清大額和可疑交易的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壹般表現為數額巨大、交易異常。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通常被視為反洗錢預防和監測系統的核心。
草案引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壹定金額且無明顯經濟和法律目的的異常交易,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大多數國家在法律中都規定了大額交易的下限,超過限額的金融交易必須向國家金融情報機構報告。此外,為了限制現金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使用,各國在其反洗錢法律制度中為大額現金交易設定了壹個標準,所有國家都必須使用銀行轉賬或支付系統,超過這個標準的必須報告。
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引入了這壹制度。現行法律法規也設定了“數額較大”和“可疑交易”的標準。以人民幣為例,以下三種情況屬於人民幣大額交易:法人、其他組織與個體工商戶之間的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存款、現金取款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和現金本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資金劃轉等交易。
非金融機構也有反洗錢義務。
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體系是洗錢的易發和高危領域。然而,金融機構並不是洗錢的唯壹渠道。隨著金融監管體系的不斷收緊和完善,洗錢逐漸滲透到拍賣行等非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