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有外幣收支業務的企業,均應先開立外幣賬戶;待核查賬戶僅收款可用,僅是外匯監管用的過渡賬戶,外管局沒審核前資金是不能用的,且僅有此賬戶的話收款時必須結匯成人民幣才能,外幣結算戶才可以進行外幣收支業務。
2.如零星支付,壹年有個壹兩次的業務,銀行同意的話可以不開立外幣賬戶,僅以銀行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辦理外幣收支即可。
具體參考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2008]60號文 第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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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除另有規定外,銀行為境內機構和境外機構辦理外匯收支業務,包括跨境收付匯結售匯、境內外匯劃轉等,均應先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對
於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