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兌換可分為三個層次:壹是不可兌換,二是國際收支經常項目下可兌換,三是完全可兌換,即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下均可自由兌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對貨幣可兌換的定義,將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定義為最低級別的可兌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規定了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具體要求,可以概括為:第壹,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各成員國(或地區)不能對國際經常支付和資本轉移施加限制;第二,禁止實施歧視性的貨幣措施和各種匯率措施;第三,任何成員國都有義務贖回其他成員國持有的經常項目下的本國貨幣余額,即兌換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要求取消短期金融資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引起的外匯收支的各種兌換限制,使資本可以自由出入國境。在實踐中,壹些國際儲備貨幣在國際化進程中仍然對資本項目可兌換進行壹些必要的限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沒有給出資本項目下可兌換的嚴格定義。 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1996年,人民幣在國際收支經常項目下實現了可兌換。然而,中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快速增長、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區域經濟合作的加強,都在客觀上要求人民幣盡快實現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類的43個資本交易項目中,目前中國只有6個項目仍然嚴格控制,其他37個項目都有不同程度的可兌換,其中8個項目基本沒有限制。因此,中國已經實現了人民幣資本的部分可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