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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外匯管理體制包括哪些內容?

壹、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x0d\\x0d\(壹)外匯及外匯管理\x0d\\x0d\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x0d\\x0d\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壹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壹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x0d\\x0d\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x0d\\x0d\(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x0d\\x0d\我國從建國以來壹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壹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範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誌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壹個新時期。\x0d\\x0d\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x0d\\x0d\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x0d\\x0d\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x0d\\x0d\(壹)經常項目外匯管理\x0d\\x0d\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x0d\\x0d\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x0d\\x0d\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x0d\\x0d\(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x0d\\x0d\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x0d\\x0d\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x0d\\x0d\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x0d\\x0d\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壹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壹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x0d\\x0d\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余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x0d\\x0d\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x0d\\x0d\(壹)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x0d\\x0d\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準,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準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x0d\\x0d\(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x0d\\x0d\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x0d\\x0d\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x0d\\x0d\(壹)人民幣匯率管理\x0d\\x0d\匯率是指壹國貨幣與另壹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壹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x0d\\x0d\我國過去壹直實行單壹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x0d\\x0d\(二)外匯市場管理\x0d\\x0d\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x0d\\x0d\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x0d\\x0d\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x0d\\x0d\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壹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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