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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的清算機構有

中國的清算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清算機構是負責管理和執行清算的機構,各國規定不同。西方國家及部分發展中國家多指定中央銀行為主管協定的銀行,再由中央銀行授權商業銀行辦理具體結算業務。中央銀行主管支付協定中有關記賬外匯的收支平衡,確定記賬貨幣,開立清算賬戶和規定賬戶擺動額等,商業銀行則辦理協定項下的具體結算方式,如信用證的開證、付款、來證通知、審單議付、結匯轉賬、匯款及非貿易收付結算等。東歐國家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壹般指定外匯專業銀行為清算機構,既主管支付協定的執行,又兼辦具體清算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壹)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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