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營業收入中的外匯轉賬憑證從收到憑證的第二天即委托銀行轉賬。
三、外匯現金必須當天送存銀行,壹切營業收入的外匯現金,不得坐支。外匯的收支必須通過銀行辦理。
四、外匯結算辦理,必須在雙方協商下以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約束。訂立業務合同時,除摸清信譽和償付能力外,還必須事先預存壹次業務往來所需費用在公司銀行賬戶內作為每次(項)業務的結算資金。
五、負責外匯結算工作的人員必須及時把對外結算單證按合同或協議辦理結算,並在委托銀行結算後的第六天(國外業務單位在委托銀行後的第十天)核對是否妥收,凡在上述的時期內未接獲銀行收款通知單的,應即通知銷售部或生產部協助辦理催收,同時向財務部經理報告。
六、用外匯購進的商品、原材料、備用品、工具、零配件等,在出售、調撥調劑時,必須收回外匯。用外匯購進的上述物品原則上不得以本幣出售或調撥,特殊情況需收取本幣的,要經總經理批準,零星以本幣供應者,也必須由部門經理批準。
七、使用外匯必須編制使用外匯計劃,除商品、食品、原材料外,要使用外匯購置的壹切物料、包裝、備用品、設備、工具、零配件、燃料、能源等必須經財務部審查,報總經理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