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去30年,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經歷了三個重要階段。壹是1978~1993年,改革開始起步,以雙軌制為特征。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建立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建立官方匯率與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度,實行計劃和市場相結合的外匯管理體制。但改革之初外匯儲備十分有限,1978年,中國外匯儲備僅1.67億美元。從1978年到1989年的12年間,除1989年為56億美元外,其余各年的外匯儲備余額均未超過50億美元。二是1994年到本世紀初,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外匯留成與上繳,實施銀行結售匯,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立統壹規範的全國外匯市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初步確立了市場配置外匯資源的基礎地位。特別值得指出的是,這壹時期我們成功抵禦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三是進入新世紀以來,市場體制進壹步完善,我國加速融入經濟全球化,對外開放進壹步擴大,外匯形勢發生根本性變化。外匯管理從“寬進嚴出”向均衡管理轉變,有序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進壹步發揮利率、匯率的作用,促進國際收支平衡,註重防範國際經濟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