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是逃避海關監管,只是不知道貨物被錯拿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可以並處貨值金額2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壹般會處以30000*10%左右的罰款。繳納罰款後,35000返還。
2.逃避海關監管的,就構成走私,依據的是《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逃避應納稅款,逃避國家禁止或者限制管理的進出境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走私: (二)在設立海關的地點,藏匿、偽裝、隱匿、謊報或者以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物品的。
該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未交驗許可證而偷逃稅款的,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罰款。
海關將沒收3萬美元,處以3萬美元以下的罰款,並退還5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