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和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不得使用貨幣進行促銷。雖然其中並沒有規定外幣不能進行促銷。但是,酒業公司和其它單位鉆空子,打“擦邊球”,希望引起有關管理監督部門的重視。用這些毫無價值的外幣搞促銷,只能讓消費者空歡喜壹場,並不能達到促銷目的。
這些外幣雖然不能在銀行兌換,但是壹旦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行騙,必然會使壹些市民上當受騙。為了杜絕此類事情發生,希望企業單位停止此類促銷行為,從源頭上減少這些外幣流向社會。
廣大市民如果有不認識的外幣,應立即到中國銀行櫃臺進行咨詢鑒別,千萬不能貪小便宜,偏聽偏信,盲目兌換,以免上當受騙。(徐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