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結售匯制度:
是指除國家規定的外匯賬戶可以保留外,企業和個人必須將多余的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必須把高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頭寸的外匯在銀行間市場賣出。在這套制度裏,央行是銀行間市場最大的接盤者,從而形成國家的外匯儲備。
自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壹直實行的是強制性的銀行結售匯制度。伴隨中國連年巨額的貿易順差,央行掌握的外匯儲備金額也連續創出新高。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售匯是按市場匯率付給本幣的行為。結匯分為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形式。
實行結匯制度的目的是將我國企業的外匯收入及時足額地匯人外匯儲備,為進口支付外匯提供保障。
強制結售匯制度的評價:
強制結售匯的實施在改革開放初期為我國積累了大量的外匯儲備,為我國經濟增長作出了壹定的貢獻。
1、在外匯市場上,強制結售匯制度使得企業必須將手中外匯按要求的比例到銀行進行結匯,導致外匯市場形成無條件的外匯供給和有條件的外匯需求,誇大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卻隱瞞了人民幣貶值的壓力,造成了市場上供大於求的虛假局面。
2、從貨幣政策操作角度,在強制結售匯制度下,央行需要不斷買入商業銀行賣出的外匯,這帶來外匯儲備的不斷增長,同時意味著基礎貨幣的釋放。為防止基礎貨幣不斷釋放給國內經濟帶來流動性過剩問題和通貨膨脹的壓力,央行又需要不斷地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回收資金,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因而受到很大的牽制。
2008年8月國務院發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新《條例》取消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要求,從而有助於減輕國家外匯儲備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