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直接和間接出口補貼。東京回合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稅則中所列的出口補貼主要有:1。政治理論直接根據部門或企業的出口業績進行補貼;2.允許出口商保留部分出口外匯;3.在征收直接稅時給予出口商折扣;4.出口商品間接稅的減免等。
關貿總協定是壹種反出口補貼。它規定,如果締約國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形式的出口補貼,它應以書面形式報告其性質、程度和估計影響。如果其他締約方的利益受到損害,雙方應通過談判限制使用補貼的可能性。雖然關貿總協定對出口補貼沒有嚴格限制,但不允許對初級產品以外的商品進行出口補貼。
壹些國家對出口國在進口時補貼的商品征收反補貼稅,以抵消出口補貼的影響。在農產品問題上,關貿總協定成員之間的利益是很深的。生產效率高的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美國(對某些產品而言),要求取消或大大限制任何形式的出口補貼,而歐洲* * *認為補貼具有很大的價值,因為它們至關重要,並且與農業政策相當常見,但同時主張某種形式的市場分割以限制成本。對此,美國堅決反對。
對進口商品征收的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這種關稅是對從政府獲得進口補貼的外國供應商的有利經濟條件的回應。反補貼稅的目的是抵消外國競爭者的獎勵和補貼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制造商。這種激勵和補貼包括直接支付給外國制造商以刺激出口;對出口商品給予關稅減免,對出口項目給予低成本融資或類似的物質補貼。美國通過商務部國際貿易局實施補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