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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標準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業務管理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2.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挪用或者占用銀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3、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友提供貸款或擔保;

4.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準分立、合並或違反規定變更不報批的;

3.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4.出租或出借營業執照;

5.未經批準買賣外匯或者代理買賣外匯的;

6.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7.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或者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8.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的同類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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