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與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能分離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將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根據2003年2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壹)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相關金融機構的操作規程;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保持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管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收集和宏觀經濟分析預測。
(十)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資金監控責任。
(十壹)管理信用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