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持卡人單筆透支金額個人卡不超過20000元(含等值外幣),商務卡不超過50000元(含等值外幣);
2.個人卡在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儲蓄存款質押金額)的80%;
4.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5,438+080天(含65,438+0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65,438+0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三條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開業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辦理零售業務的業務基礎;
(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該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
(5)安全有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六)發行外幣卡還必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管理水平;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