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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30萬的立案標準怎麽算

公共財產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以上的,涉嫌瀆職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兩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瀆職犯罪立案標準:?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以上重傷4人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7人輕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2、造成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5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3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5萬元以上;?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外匯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逃匯654.38+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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