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資金清算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委托書。
支付令函是指企業或個人出具的書面指令,銀行據此支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
(三)結匯後人民幣資金使用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付款通知應包含商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號、資金用途等。企業用資金結算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時,必須提交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壹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確認函回復)。
(五)根據支付委托書辦理前期資金結匯取得的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相關憑證復印件、用途明細清單、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章的發票等相關憑證。若結算為壹次性或多次結算中的最後壹筆,企業應在結算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提交銀行。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資料外,分期結匯的,下次結匯時還應向銀行提供上壹次結匯資金按照支付指令函支付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發票網上真實性查詢打印頁。
當前文件為文件編號2008年142,2011的88號文件。